根據(jù)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《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第六項: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,,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事項。現(xiàn)對沈陽理工大學興科中小企業(yè)服務中心的具體事項說明如下:
一、計算方法
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的,,暫按照以下規(guī)定確定進項稅額:
1.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(fā)票的,,為發(fā)票上注明的稅額;
2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,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: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(票價+燃油附加費)÷(1+9%)×9%
3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,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: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票面金額÷(1+9%)×9%
4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,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:公路,、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票面金額÷(1+3%)×3%
二,、注意事項
1.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,才可以計算抵扣增值稅,。
2.票據(jù)取得日期為4月1日后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稅,。
3.對于專門用于福利、招待,、免稅項目活動的出差客票不得計算抵扣,。
4.車票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(fā)票的,為發(fā)票上注明的稅額來抵扣增值稅,。
5.對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,、公交車票等,不得計算抵扣,。
6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9%計算進項稅額,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可抵扣的信息是票價+燃油附加費,。
三,、適用范圍
此項規(guī)定適用范圍如下:
1.科研款已經落到沈陽理工大學興科中小企業(yè)服務中心財務的項目。
2.已經或者擬給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的科研項目,。
以上事項特此通知,,望相關科研人員周知。